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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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须知

发布日期:2017-12-09浏览次数:

举报须知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电子邮件、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监察机关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监察机关提倡署属实名举报,对署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将认真对待,妥善处理。举报信函和向监察机关递交的举报书面材料,可以用汉字、少数民族文字、盲文或外文书写。向监察机关举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举报中心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实行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按打击报复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