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资〔2023〕2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1日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省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法定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 (二)资产增量与存量相结合; (三)调剂、租用、购置等相结合; (四)厉行节约、讲求绩效、绿色环保。 第五条 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综合管理,研究制定或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资产配置标准,按职责审批资产配置事项。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和公立医院)房地产和一般公务用车配置管理,按职责审批资产配置事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管理事项,配合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本行业或本系统专用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所属单位资产配置事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并接受省财政厅、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资产配置方式
第七条 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资产配置应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八条 调剂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省级部门单位应推进本部门、单位内部资产调剂,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的资产调剂和共享,调剂和共享情况作为资产配置、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租用是指以一定费用取得资产使用权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租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通过租用方式,配置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 第十条 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对于资产处置后的更新申请,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的,优先予以安排;对于新增的资产购置申请,应当结合单位资产存量和业务需要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建设是指以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建设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事项须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资产配置标准及配置条件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技术性能和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标准应按照保障履职需要、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相对稳定的原则制定,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家具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省财政厅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和公立医院)房地产和一般公务用车配置标准由省机关事务局制定。有关行业或系统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主管部门研究起草,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第十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有国家、行业和我省配置标准的,应严格按照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且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 (二)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要更新; (三)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四)其他应当配置资产的情况。 第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设施和家具用具等资产时,原则上应首先通过“省级政府公物仓”采取调剂等方式解决,难以解决的,新增相关资产配置。 第十九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组建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通过调剂、租用等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由主办单位按照配置标准和程序报批,会议、活动结束或机构解散后,资产应按规定上交“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
第四章 资产配置相关预算
第二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资产,属于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应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 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资产类别和限额,由省财政厅每年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的申请、审核和批复,按照省级部门预算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业务需求、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等,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表》(见附件),并送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涉及新增土地、房产和公务用车项目的,应事先按职责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新增资产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三)省财政厅根据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资产使用绩效和财力状况等,对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进行审核,并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 第二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中属于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内的资产,应按照程序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 第二十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追加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的,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设置资产账簿,将相关信息录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并进行动态维护,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第二十六条 省级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主体管理职责,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配置和使用绩效。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资产、超标准配置资产、超出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配置资产等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配置国有资产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职工住房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房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
[附件下载] [附件预览]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